教育部人社部出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高校职称评审权责同步下放到校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暂行办法》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内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在监管方式上,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暂行办法》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对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记者:赵秀红)
摘自《中国教育报》2017年11月14日
放权与监管“两个轮子一起跑”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权威解读
11月13日,教育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在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程中,这是一项关注度非常高的改革。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一竿子插到底,彻底打通最后环节,没有丝毫犹豫和含糊。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真正让高校自主评审职称不再是一句空话。”一位大学校长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落实高校自主评审之路颇为漫长。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年之后,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几乎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两个月后,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10月20日,教育部、人社部发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职称评审监管的内容和方式等。
路虽漫长,但步伐在加快。“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真正落地,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完美诠释了“放”和“管”的有机结合;同时,为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指导,在职称评审监管制度、机制、实施操作等层面“对症下药”,设计了集完整性、功能性、结构性、合理性、权威性于一体的监管体系,为高校教师职称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
职称改革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葛道凯认为:“放权是手段,不是目的。放权的目的是促进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自主办学。放和管是车子的两个轮子,放是管的前提基础,管是放的关键保障,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才能使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子才能跑起来。《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们做好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遵循。”
如何科学监管考验执政智慧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一方面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加强监管,牢牢扭住改革的“牛鼻子”,切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管”得好才能“放”得彻底,“管”不好“放”也会受到限制,如何科学监管,考验的是政府部门的执政智慧。
“要让政府的宏观管理实现放得更开、减得更多、管得更好的良性循环,考验的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政智慧,考验的是能否处理好‘放管服’三者的关系,考验的是能否意识到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的核心。”葛道凯说。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析说,《暂行办法》重点监管4个方面:一是方向是否正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序是否严格。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定程序、评审组织组建和评审操作等程序都要规范、健全。四是结果是否公正。评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结果公正,影响教师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在监管方式上也有所创新。该负责人说,《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多种方式:比如,要做书面核查,采取“双随机”方式按一定比例定期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葛道凯认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后,责任主体由政府行政部门转变为高校,但责任主体的转变不意味着监管力度的放松。相反,越是下放评审权,就越要加强监督管理,越是要注重监管结果运用,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暂行办法》对此特别关注,将“惩处措施”专列一章,划出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为职称改革平稳推进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放权后高校怎么“用好权”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对于部分高校而言已经早就拥有,而其他多数高校尤其是高职高专,则因缺乏评审经验与组织能力在接盘时表示忐忑。《暂行办法》发布后,高校怎么接好这一“尚方宝剑”?
吕培明分析认为,《暂行办法》也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也意味着权力下放的同时高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由于经验等方面不足采取联合评审或者委托评审方式,最后的责任主体依然是高校,而不是被委托机构。一方面,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用权适度、谨慎用权,重视公示、严谨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消除了被委托机构的一些忧虑,使其能够更加开放地接受委托评审。
《暂行办法》突出了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文件都可以根据高校发展水平、学校特色等自主制定。这一点让很多高校颇感振奋。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自主性,让选才、用才的工作由高校说了算,让高校真正成为教师的‘伯乐’,让专业的人才遇到专业的‘伯乐’。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教师,学校可以按照自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和规划,保障了高校发展‘不拘一格’选人才的需要,有利于激发高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和创造力。”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说。
在谭书敏看来,《暂行办法》除了体现高校作为职称评审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还体现了高校自主办学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统一,个体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统一。《暂行办法》一方面将高校教师评价的“指挥棒”交给了高校,另一方面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等有关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等相关要求,确保在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立场下做好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记者:赵秀红)
摘自《中国教育报》2017年11月14日
高校职称评审,规则比标准更重要
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把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这是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措施。毫无疑问,职称评审权下放具有改革的风向标意义,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一项关于“哪些职业最受职称评审之累”的社会调查显示,教师职业排在首位。前段时间,一篇《给教育部的“三取消一增加”建议》文章,激起了百万老师的点赞和投票支持,不少老师纷纷留言,“职称制度改革是教师们最迫切的期盼”。有调查显示:8成教师不满当前职称制度,评价标准和流程亟须改进、评价标准不够科学等都成为教师职称评聘的心头之痛,“不评不甘心,参评特累心,落评更灰心”引发教师群体共鸣。
职称评审是高校最为核心的评价制度,直接关系到大学的办学理念、学术追求和管理模式,也直接体现为大学能否对教师保持有效的激励和评价,影响着教师的价值观。当前的困境是:行政化主导,本应在学术资源分配上发挥主要作用的学术委员会,只是装饰或者仅能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提供参考意见;论文数量至上,教学业绩不敌科研指标,直接评价少、间接评价多,教学科研本末倒置;暗箱操作泛滥,工作业绩不敌人脉关系,“跑职称”“要职称”俨然成为公开的秘密,职称评审异化为“权学交易”;程序外紧内松,业绩条件不敌唯票选人,“人情票”“关系票”屡禁不止……
所以,我们不但要重视对教师的考核,而且必须改进评价方式和考核方法。如果职称评审困于人情世故,囿于世俗考量,逾越伦理底线,人与人之间互相猜忌不信任,教师队伍建设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教师整体变得浮躁功利。可以想见,评审评不出好教师,也就意味着学生遇不到好老师,教学水平得不到保障,学风校风就会受到侵蚀。
教师职称是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要识别标志,不仅体现为工作业绩的认同和个人荣誉的象征,更直接与物质利益挂钩,并且是参与分配学术资源的重要考量标准。那么,评职称,评什么,怎么评,谁说了算?要阻止学术评价制度的日渐异化,不仅需要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更需要尽快改革现行的学术评价制度,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取消以行政为主导进行的学术评价行为,真正建立独立运行、不受干扰的学术委员会,继续扩大和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扭转职称评审通过行政手段定指标(名额)的做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来确定名额、判定教师业绩。
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会有什么样人的行为产生,人们就会相应的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工作。如果任由潜规则横行,公平与正义被淡忘,社会道德就会沦陷。依靠对于社会思想道德的塑造和行为边界的界定,保证更多教师依靠努力可预见未来的幸福,必须改革并完善职称评审机制,让评审透明、公正,在阳光下接受监督,改变权力、人情、关系、金钱的生态。同时,建立教师申诉制度,畅通教师控告申诉及权利救济渠道,方便教师以理性合法方式、通过正规渠道向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问题、表达诉求,倒逼职称评审更加透明、公正,在阳光下接受监督。(作者:郭立场)
摘自《北京青年报》2017年11月30日
下放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喜忧参半
“下放”,这是今年以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的关键词之一。
最新的文件是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惩处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放到底”,也要“管到位”。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一竿子插到底,彻底打通最后环节。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真正让高校自主评审职称不再是一句空话。”同济大学副校长吕培明表示。
职称评审权下放并非新鲜话题,很多高校已有多年实践。不过,获得职称评审权,对一些地方院校来说也是一个“甜蜜的负担”。他们必须抛掉长期以来对政府相关机构的依赖,定出能够服众的职称评审方案。而职称评审中的一些痼疾,可能还需要更多改革来消除。
自主权来了如何才能“接得住”
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张端鸿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情境,在人才标准的判断上具有多样性,省级层面整齐划一的评审标准和名额下达已经不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高校改革和发展。”
其实,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的试点工作很早就已经开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试点之后,重点院校都拥有了职称自主评审权。不过,很多地方院校师资结构不合理,学术水平良莠不齐。那么,职称评审权下放,会不会“一放就乱”?
最近出台的《暂行办法》,就是要给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套上“紧箍咒”,它在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开出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政府下放了事前的评审权,但要在事中、事后的监管方面建立起相应规则。
尽管如此,高校还是有自己的烦恼。
一篇题为《广西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论文就对这种困境进行了勾勒。作者以广西省为例,指出从数量上来看,广西省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高校为9所,仅占全区高校总数的12%,而占了半壁江山的高等职业学校没有一所有高级职称评审权,民办高校自主评审工作开展程度更加低。
高校经验不足,评审程序和办法也有待完善。“在近年的实践中,全区各类高级职称评审的程序、办法、要求等具体内容往往是由自治区职改办先下一个统一性的部署要求,然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就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下一个当年度评审工作的部署文,各高校只能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执行。”论文作者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对没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高校来说,学校职称管理相关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本校参评人员的材料,提交上报给相关高级评审会即可。而评审权下放,就意味着学校得尽快出台诸如评审会基本流程、高级职称答辩要求、评审会规范管理、评审会监督等具体评审程序和办法。
“一直以来都是政府主导的,现在一下子把自主权给我们了,得打破依赖,这还真需要一个适应
的过程。”玉溪师范学院文学院党委书记莫晓辉坦言,以前省里统一评职称,不考虑学校层次,只有一把尺子,挺麻烦;但现在学校能自己评了,就得造出一把既符合学校特色又能让同类院校认可的尺子,也是一个大挑战。“真的不能一下就放,要有引导性的东西,慢慢来比较稳妥。”莫晓辉说。
职称评审权下放之外的无奈
“评审权在谁的手里,差别很大吗?”京南某高校讲师张明(化名)正在等“坑”——学校副教授名额有限,没人退休,就没有名额,就评不上副教授。
其所在学校早就有了职称自主评审权。接受采访当天,学校出台了本年度的职称评审通知。张明看了眼,毫不意外,本学院根本没有名额,连材料都不用准备了。“我们的问题不是出在谁评上,是我们就没有这么多‘坑’。”学校的高级职称数量固定,大量先进校的人还在排队,张明也只能老老实实地等着前人退休让位。
某地方高校曾分管人事工作的老师也向科技日报记者表示,制约高校发展的两大难题是“人”和“钱”,这在地方高校尤为明显。高校职称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虽然职称评审从“政府主导”到了“学校主导”,但他认为这是一个“形式上的改变”,“解决不了很多已有的问题”。
张明的另一个“吐槽”,还是老生常谈的“评价机制”。评审权下放,学校就可以根据高校自身的定位、特色等制定具有自身特色与适应性的评审标准与评审程序。但从实践来看,评审标准还是“论文为主,科研优先”。
“确实制定了一些政策,说在科研或教学方面作出特殊贡献,可以破格。”张明说,规定挺好,但在实践中不管用。比如,一些作做出特殊贡献的科研项目,讲师没有资格申请;而在教学方面若要获得诸如“教学名师”的荣誉称号,学校的潜规则也是“评上的职称及格线起码得是副教授”。所以,“数论文”仍是评价体系的主流,虽有旁路,但往往“此路不通”。各高校在合法框架下进行的制度创新,如今看来,似乎仍是不够。在评职称这事上,张明期待能有更多改革。(记者:张盖伦)
摘自《科技日报》2017年12月7日
完善评价指挥棒激励高技能人才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意见》指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
对此,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背景。
答: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建立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在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教育发展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层级不够完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方式过于单一、与用人制度衔接不够等问题。
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坚持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提高教师能力素质;二是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三是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四是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要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拓展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结合技工院校发展实际,取消了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员级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的国家标准要和地区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标准条件,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要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改进评价方式,采取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要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
四是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正高级教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问: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评价标准问题。考虑到技工院校教师的两种类型及其不同层级对教师能力素质提出了不同要求,结合技工院校教师实际特点,研究制定了《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其中除了6条共性标准条件外,针对两种类型的不同层级技工院校教师,从教学教研、业绩成果、学历和技能等级等三方面逐一提出了基本要求。
二是评聘方式问题。考虑到技工院校的办学主体多元化,对于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评聘方式有所区别。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三是评审权限问题。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意见》提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社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如何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二是要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三是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记者:赵兵)
摘自《人民日报》2017年12月6日